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農村產權交易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yè)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陽江市農村產權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產權的交易管理,規(guī)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產權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農村產權優(yōu)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中共陽江市委辦公室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陽辦發(fā)電〔2015〕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漁)民委員會〕和農戶的產權流轉行為。
產權交易的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養(yǎng)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協(xié)商確定。
(二)林權。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guī)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指由農村集體統(tǒng)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農業(yè)生產設施設備。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yè)等擁有的農業(yè)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yè)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農業(yè)類知識產權。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yè)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農村產權交易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當遵循民主、公開、自愿、誠信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農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籌協(xié)調農村產權交易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各縣(市、區(qū))農村產權交易。
第五條 各鎮(zhèn)(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工作領導小組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其在產權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資源和經濟合同臺賬;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的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提請產權交易會審小組對交易申請進行會審;
(三)監(jiān)督交易的進程及交易合同的簽定;
(四)監(jiān)督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五)對農村產權交易的審查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
(六)協(xié)助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違法違規(guī)交易行為。
第六條 各鎮(zhèn)(街道)設立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交易服務。鎮(zhèn)(街道)行政服務中心為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有固定的交易場所,配備辦公設施?! ?/SPAN>
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農村產權交易的場所;
(二)統(tǒng)一發(fā)布農村產權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讓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受讓意向人資質;
(四)組織開展公開交易;
(五)保存農村產權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guī)定做好農村產權交易和公開工作,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tài)管理,防止資產流失,促進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條 服務平臺運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務費用。聘請拍賣師臨時提供服務的,可以約定聘用成本由競得人承擔。
第三章 交易主體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對轄區(qū)內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備案,建立產權交易出讓方的名錄。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縣(市、區(qū))、鎮(zhèn)(街道)設定的標準,每年對農村產權受讓人的履約情況等信用信息至少進行一次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將信用情況惡劣的受讓人列入黑名單,并在服務平臺予以公布。對于被錄入全市服務平臺黑名單的組織和個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向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包括鎮(zhèn)級交易和村級交易。鎮(zhèn)級交易是指進入鎮(zhèn)服務平臺交易,村級交易是指由村委會組織交易。
集體資產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需要到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應當實行鎮(zhèn)級交易的農村產權金額、面積等具體標準按《陽江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要求執(zhí)行。嚴禁將達到鎮(zhèn)級交易標準的農村產權化整為零、分拆交易。
未達到鎮(zhèn)級交易標準的農村產權,應當統(tǒng)一在村委會交易點內交易。村級交易工作接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經鎮(zhèn)(街道)同意,未達到鎮(zhèn)級交易標準的農村產權可以進入鎮(zhèn)服務平臺交易。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的交易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有關政策文件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當合理確定交易底價。
各鎮(zhèn)(街道)應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分類制定不同區(qū)域、不同類型產權交易的指導價格,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產權交易的參考價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實行鎮(zhèn)級交易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向服務平臺管理機構提交交易意向申請。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對交易申請進行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十六條 交易申請通過后,集體經濟組織應向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擬定的交易合同和交易方案;
(二)處置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決議;
(三)交易標的物基本情況說明,權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屬重大事項的,按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查制度規(guī)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核同意進入服務平臺交易的項目,服務平臺按規(guī)定受理交易項目,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交易委托協(xié)議,并將交易項目的交易信息通過服務平臺公開系統(tǒ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等對外公開發(fā)布,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要在其村務公開欄公布。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產權交易必須通過縣(市、區(qū))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布。從交易信息發(fā)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交易信息發(fā)布后,可接受受讓意向人報名。在信息發(fā)布期限內,集體經濟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撤回交易。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的受讓意向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發(fā)布的交易信息要求向服務平臺提交資料。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公開交易競價時,應由村黨員代表、成員代表(村民代表)和監(jiān)事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到場見證監(jiān)督全過程。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已通知但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資產交易的監(jiān)督權。
第二十條 服務平臺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只有1個競投人競投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有2個以上競投人競投的,以交易方案設定的方式進行交易;無人競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終止,集體經濟組織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請,或可在自交易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同意后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并報交易服務機構備案,超過3個月未能達成交易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組織交易。
采取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按照價高者得方式成交。若價格與條件相同的,以現場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有關優(yōu)先權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 現場交易達成后,交易雙方應當在服務平臺即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服務平臺將交易結果通過平臺公開系統(tǒ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開;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務公開欄公布交易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交易雙方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在鎮(zhèn)(街道)指定場所簽訂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合同到期前6個月內,原受讓人提出續(xù)約的,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原合同履行情況和續(xù)約方案后,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表決通過,方可續(xù)約。
第二十三條 實行村級交易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六條提交相關資料,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后,在服務平臺公開系統(tǒ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當地村務公開欄發(fā)布交易信息,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鎮(zhèn)級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易結束后將交易資料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農村產權交易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組織或參與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標底、圍標、串標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造成集體經濟組織和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guī)〔2015〕15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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